法律咨询

中国饭店管理公司运营规范 (试行)

发布时间:2011-01-07 10:00:31 来源:中国旅游饭店网 浏览:2271

 

                                          中国饭店管理公司运营规范 (试行)

                                                                                              发布日期:2011-01-07来源:中国旅游饭店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中国饭店管理公司的综合素质,维护饭店业主、管理公司、饭店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特制定《中国饭店管理公司运营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规范》所称饭店管理公司是指,以一座或者若干座直营饭店为载体,拥有独立的服务品牌、管理模式和市场营销渠道,以其特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向饭店输出管理,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规范》所称管理模式,具体包括规范化的饭店组织形式与管理机制,清晰的客源市场定位、标准化的服务流程、服务和技术标准、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以及一套服务质量检验与控制体系。

    第三条仅仅从事饭店咨询业务,不涉及委托管理和特许经营等业务的咨询机构不在本规范所界定范围内(关于委托管理、特许经营的含义请参照本《规范》第八条和第二十五条)。仅为饭店提供咨询、客源组织、人力资源培训与中介等服务,但无独立品牌与管理模式的公司也不是本《规范》所界定的对象。

    第四条饭店管理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法规,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所管理饭店创造商业和社会价值。

    第二章饭店管理公司

    实体规范

    第五条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司商号;

    (二)具有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必备设施及注册资金;

    (三)饭店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具有三星级以上饭店,或者从事过连锁商业机构的高级业务管理工作经历,接受过高等教育,并获得国家行业主管机关认可的岗位资质证书;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应具备人力资源、质量管理、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等必要的职能化部门;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部门人员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岗条件。

    第六条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运营条件:

    (一)拥有依法注册的服务商标;

    (二)具有与服务品牌相适应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有关制度,且形成可检验的文件;

    (三)具备派出成建制管理人员和培训所管理饭店人力资源的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包括饭店策划、筹备开业、人员培训、设备设施维护、能源费用控制、市场营销等模块,且有适时更新的计划;

    (五)建有公司网站,并具有预订功能。

    第七条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诚信条件:

    (一)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备经营管理项目饭店的条件;

    (二)饭店管理公司应当诚信经营,不得利用所管理的饭店从事非法经营,也不得从事损害所管理饭店和顾客重大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饭店管理公司

    委托管理规范

    第八条饭店管理公司可接受饭店业主的委托,按照饭店管理公司的管理规程、服务规范、技术标准、操作流程、质量控制等规章制度,向饭店输出管理,派出成建制管理人员和培训学员,全权管理托管饭店。饭店主体的产权关系和法人地位不变,饭店管理公司作为饭店业主的受托方按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营管理饭店。

    第九条饭店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约定期限的管理合同,界定饭店经营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提高饭店经营水平。饭店管理公司应向饭店业主提供其管理模式、专业技术、管理业绩、资信条件等方面的真实材料。

    在管理合同有限期限内,饭店业主应确保饭店产权与业主公司股权变更不影响管理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十条饭店管理公司发挥其专业特长和管理优势,在管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对饭店的日常管理事务行使经营决策和经营计划实施权。涉及投资决策、产权变更、对外担保、固定资产保险等业主权利或者管理合同规定的有关事项,饭店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主的请求提供建议,但是最终决策权属于饭店业主。

    第十一条饭店管理公司应合理使用流动资金,保护好业主资产,确保实现饭店以经营利润为核心的主要财务目标,具有维护和提升托管饭店形象,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托管饭店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责任。

    管理公司应当保证所管理饭店的服务品质符合品牌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饭店管理公司享有向饭店业主收取固定管理费、奖励管理费、品牌使用费、技术支持费、市场推广费和开业顾问费等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权利。

    第十三条饭店管理公司是饭店业主的受托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管理公司原则上不承担项目资产价值和年度经营决算的财务风险,饭店业主对项目资产价值和经营绩效负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如果饭店管理公司出于盈利目的而承租饭店,则属于租赁经营。在这种情况下,饭店管理公司定期或一次性向饭店业主交纳约定租金,同时承担经营风险。租赁经营并不表明项目饭店法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第四章饭店管理公司

    特许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饭店管理公司特许经营是指选择设施规模、服务质量等诸方面符合饭店管理公司相应品牌的服务标准的饭店,准许该饭店加入公司的特许经营网络并签订特许经营合约,以获准使用所属饭店管理公司的名称、商标、销售渠道和管理标准等。采取特许经营管理的饭店管理公司应该拥有依法注册的商标、企业标志、销售网络、管理知识、经验及统一的经营模式。

    饭店管理公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座直营饭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六条饭店管理公司对提出申请的饭店从地理位置、客源定位、经营规模和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核,并为通过审核的饭店按照管理标准进行专业的经营管理培训指导;饭店管理公司授权达到标准的饭店使用公司注册的服务品牌,但加盟饭店本身的企业法人资格不变,业主方拥有饭店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并按照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标准自主经营。等等

首 页 | 公司简介 | 会员动态 | 证书查询 | 政务公开 | 会展信息 | 培训信息 | 中介服务 | 行政处罚

Copyright 2002-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悦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10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569号一幢319室 客服电话:021-62586020 , 54110580 沪ICP备0603564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8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