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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饭店婚宴合同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3-01-14 11:39:13 来源: 浏览:1151

星级饭店婚宴合同应有法可依
----解读《规范星级饭店婚宴合同的通知》

 


Laws to Follow on Wedding Banquet Contract 0f Star-rated Hotels——Interpretation of “Notification on Standardizing Wedding Banquet Contract of Star-rated Hotels”
滎 圣
I 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Notification rightly, this article interprets 4 suggestions among others, for the reference of hotel operators when signing wedding banquet contract.
When signing wedding banquet contract with consumers, hotel operators should strictly abide by such rules as China’s Law of Contract, Guaranty Law,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Law on the Civil Compensation.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should be protected at the same time as safeguarding those of hotels

国庆前,市消保委与市旅游行业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星级饭店婚宴服务合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沪消保委法[2012]51号),在本市星级饭店中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为了正确理解《通知》,本文就其中的四条建议进行解读,供饭店在签订婚宴合同时参考。
一、《通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星级饭店的婚宴服务合同,不包括住宿、会议等饭店其它经营活动中的服务合同。
二、《通知》坚持维护婚宴服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及以上)的合法权益,不偏向当事人的某一方。
三、四条建议的法律依据
1、建议的第一条“定金不应超过合同总费用的20%”,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婚宴定金数额在婚宴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之内的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凡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过去有的饭店在与消费者签订婚宴主合同前收取消费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甚至高达百分之五十定金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建议规定“定金不应超过合同总费用的20%”既是引导饭店要严格依法行事,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定金是维护婚宴服务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一种合法手段或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消费者为了获得约定期间的婚宴服务不被他人占有,往往在签约前与饭店以交付定金的形式予以确认,饭店就有义务在确保所约定期间的婚宴服务场所为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保留,不得在当事人双方订立主合同前将当事人约定期间的婚宴服务场所再销售给其他消费者,否则,饭店将受到“双倍返还定金”的处罚。同理,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也同样适用定金罚则,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建议的第二条“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消费者因故取消婚宴,饭店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协助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将婚宴场地转让给他人等”。这里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消费者因故取消婚宴”已经构成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凡“消费者因故取消婚宴”而违约的理应首先“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然,第一百一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消费者因故取消婚宴”而违约的,饭店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在实际婚宴产品销售中,饭店婚宴场所在某一特定时间的销售具有唯一性,它一旦与交付定金的一方约定买卖合同关系,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婚宴主合同前的时间内,交付定金的一方应享有签约的优先权,饭店不得将双方约定期间的婚宴场所再销售给第三方。那么,对饭店而言,他确保了交付定金一方的婚宴能如愿举行。当然饭店也会因此而谢绝在同一时段需要举办各种会议及婚宴的客户租用该场所。饭店宴会厅或多功能厅场所产品具有不能再生性和保存性,交付定金的一方享有唯一性,一旦交付定金的一方(消费者)因故取消婚宴,饭店因为消费者保留特定时段的销售机会已经失去,不但不可能复生,而且因婚宴产品的特殊性,它会因满足婚宴消费者特殊需求而采购的婚宴原料及因此投入的人力成本也会造成相应的损失。综上所述,“消费者因故取消婚宴”的违约行为给饭店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但从道义及法理上讲,“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是我们饭店应尽的义务。现在,有的饭店协助违约方将场地转让给其他会务、婚宴等活动,力争减少违约方及饭店的损失的做法是可取的。
   3、建议的第三条“违约金以饭店实际损失为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九条明确: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饭店与消费者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当消费者取消婚宴合同时,饭店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建议的第四条“不捆绑搭售婚庆服务”。饭店在与消费者签订婚宴合同时,可以向消费者推荐一家或若干家婚庆公司供消费者选择,也可以有消费者自行选择婚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凡饭店向消费者推荐婚庆公司,饭店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婚庆公司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服务的范围、内容、质量、价格等,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消保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婚宴合同关系中,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婚庆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婚庆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饭店推荐的婚庆公司及其服务。根据《消保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过去,个别饭店在与消费者签订婚宴合同时强行捆绑搭售婚庆服务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是不可取的,也是“通知”要求制止和纠正的做法。饭店在与消费者签订婚宴合同时,可以向消费者推荐婚庆公司,但必须尊重消费者的意愿,消费者有权选择饭店推荐的婚庆公司,也有权不接受饭店推荐的婚庆公司,可自主选择婚庆公司。当消费者自主选择婚庆公司时,饭店不应歧视、阻拦消费者,更不能以收取“进场费”的做法进行刁难。对消费者自主选择婚庆公司时,饭店应予配合与支持,但可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可包括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婚庆公司因消耗饭店能源、租用饭店设施设备应承担的费用。在婚庆活动中损毁饭店设施设备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及赔偿的相应条款。也可包括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婚庆公司播放的音乐曲目应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对侵权播放他人音乐曲目而构成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有消费者与该婚庆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的相应条款等。
饭店在与消费者签订婚宴合同时,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消保法》、《民事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饭店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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